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3号(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3号
山东艺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上报我厅的《山东艺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9日
山东艺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艺术学院肇始于1958年8月成立的山东艺术专科学校。1978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为本科院校,定名为“山东艺术学院”。学校为硕士学位、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授予单位。2013年12月,被确定为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2014年10月,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部批准为省部共建高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闳约深美”为校训,弘扬“厚基础、重实践、强学术”的办学传统,着力培养德艺双馨、具有艺术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优秀艺术人才,努力建设高水平综合性艺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艺术学院,简称为“山艺”,英文名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Art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91号。学校设有文东校区、长清校区,文东校区住所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91号,长清校区住所为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第四条 山东艺术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办学定位
第八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质量发展、特色发展,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工作,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艺术实践与创作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学校实施学年学分制,逐渐推行完全学分制。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教育坚持艺术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相结合,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艺术个性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及拔尖创新型艺术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坚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致力于培养掌握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或创作能力的高层次艺术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以艺术学门类为主,以文学、管理学、教育学等门类为辅,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发展各门类、学科。
第十三条 学校巩固传统与优势学科的地位和影响力,扶持发展新兴学科,促进各艺术学科专业协调发展,构建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山东,辐射全国,以服务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为重点,为国家特别是山东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山东艺术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应崇德尚艺,勤于思考,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品学兼优,立志成才。
第十七条 学生应珍爱生命,热爱生活,诚信为人,友善待人,服务社会,报效祖国。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学生应知校史,明校情,遵校训,树校风,惜校誉,爱校园。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系统规范的专业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授予达到相应学位教育标准要求的学生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创新创业、就业、资助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教育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协助学生获得生活所必须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申辩权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艺术实践与创作。
第三十条 教师要有理想信念,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有道德情操,爱国守法,敬业奉献,恪守学术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有扎实学识,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为人师表,授业解惑,创新知识。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有仁爱之心,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尊重个性,因材施教,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十四条 教学辅助人员要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专职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与服务人员应熟悉高等艺术教育规律、高校管理工作规律和本岗位工作专门知识,善抓机遇,善于创新,敢于担当,敢迎挑战,能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与创作工作等科学管理、主动服务。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的学术研究和艺术创作自由应得到维护。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有知晓校务的权利,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应得到保证。
第四十条 教职工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应获得公正评价。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得到与工作业绩相匹配的公正的体现。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的正当申诉、申辩权利应得到保护。
第五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政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艺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职权,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四十九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学校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实践与创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协调督促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各级行政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贯彻校党委、行政决议,实现任务目标;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五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与创作及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为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班子实际和工作需要,学校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对学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议事决策。会议议题由学校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和校长在充分沟通、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商定议题,共同召集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到会才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领导、教职工代表、离退休老同志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群众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务委员会议严格按照各自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创作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和职能部门三类组成。
第五十七条 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创作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包括学院(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艺术实践创作的需要调整、设置教学科研和艺术实践创作单位。
第五十八条 教学辅助单位是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的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和教学、科研提供学术成果发表、图书资源、数据信息、网络通讯、信息化应用平台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职能部门是学校党务和行政工作的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学校党委和校长赋予的职权,为师生及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与创作提供优质服务与制度化管理,并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教师、学生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设置职能部门。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以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校按学院(部)或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校内其他学术组织的成立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
第六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校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和议事规则;
(四)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学术精神;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议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权点;
(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生与本科教学、研究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学科建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
(二)审议、指导学校专业和课程建设;
(三)审议、评价、监督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
(四)审议学校教学评估方案,监督指导教学评估;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受理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七十一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人数19至21人,分委员会人数为7至9人,具体人选在各教学单位提名推荐的基础上,由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依据学科(专业)布局协商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七十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要有2/3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2/3及以上赞成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按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七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团委的指导帮助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行使职权,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 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山东艺术学院监察处是学校行政监督、检查部门,在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执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重点工作的专项监察及效能监察。
第八十一条 山东艺术学院审计处是学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行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通过日常和年底集中审计相结合,对学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学校党政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分析和评估,建立教学质量提高的动态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章 学院(部)运行机制
第八十三条 山东艺术学院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相应权限,支持学院(部)独立自主运行。
学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依托各职能部门定期评估学院(部)的运行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十四条 学院(部)作为学校办学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以下职权:
(一)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本院(部)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艺术实践与创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设置院(部)内设机构和系、教研室;
(五)负责本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考核本院(部)教职工;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财务与资产;
(八)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九)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五条 学院(部)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开展本单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艺术实践与创作、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院(部)设党总支委员会,发挥保障、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三)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开展本单位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五)加强组织建设,领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督促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建设;
(七)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九)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部)中具有最高决策权,由学院(部)党政负责人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学院(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八十九条 学院(部)遵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社会服务
第九十条 山东艺术学院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国家和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提供服务。
第九十一条 学校激发教学、科研、艺术实践与创作活力,以优秀成果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弘扬地域文化,以智力支持和艺术创新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九十二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建设成果转化推广体系,推进文化创意、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九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公共艺术服务,广泛参与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主动开展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二节 合作交流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开展与其他高等院校之间的艺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密切与中央部委、省直部门、艺术院团、科研文化机构、社会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广泛开展社会服务、争取社会支持。
第九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友好校际关系交流和文化艺术交流,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努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九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各个时期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声誉代表。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设学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组织,并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理事会
第九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九条 理事会包含以下成员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一百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一百零一条 理事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学校设立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八章 财务 资产 后勤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经营管理工作,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努力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财务预决算、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四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重大经济活动。各单位财务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签批,定期进行审计和财务公开。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依法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定期通报、公开三公经费、专项经费等财务运行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配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依法加强本校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安全体系,实现后勤管理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师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采用正方形样式,底色为深红色,字体为白色,以古文字“
”(山艺)为主要设计元素,“山”变化为笔架造型,“艺”变形为演奏之人,人手中乐器取形于古文字“
”(乐)。徽志风格追求汉画像石、画像砖、瓦当效果,古拙、纯朴。图示如下:
学校徽章为茅盾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图示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的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茅盾体校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走进校园》。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是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山东艺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